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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书第44页
“1999 年 11月 11 日, 湖南省宁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书》 (宁资评报字 【1999】 第 26 号) , 以 1999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加加酱业 (长沙)净资产为 5,074,798.23 元。1999年 11 月 20 日,宁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宁会所验字第【1999/039】号)确认:截至 1999 年11月 15 日,公司缴足 500 万元实收资本,并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公司以经湖南省宁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199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的净资产 5,074,798.23 元作为其原股东香港加加酱业的出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出资方式。鉴于公司原股东香港加加酱业已于 2007 年 12 月 4 日将其当时持有公司的 100%股权全部转让予卓越投资,针对原股东香港加加酱业对公司 435.80 万元出资不规范事宜,公司现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已经代为缴足, 并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经天健会计师湖南开元分所出具《长沙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补充出资验资报告》 (天健湘验【2010】30号)确认:截至 2010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股东卓越投资补充缴纳的出资款 435.80万元,系货币资金出资,缴存于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宁乡经济开发区分理处账户内。”
此次出资瑕疵是否应认定为“以公司资产出资”且出资不实比例超过50%,并于2010年补足后,营运行36个月?
难道保荐机构认为此次出资不实的比例基数为6000万股,因为未到20%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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