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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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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5 18: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票,请教:该国有企业卖出上市公司部分股票后,在六个月内再次买入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1997年)第一条之规定,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但是后续证监会、交易所等法规规定,并未对“规定期限”予以明确。
--根据《证券法》第4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但是《证券法》47条又明确对象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故:若某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时,能否在6个月内买进后再卖出、或卖出后再买进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践中又如何认定或者操作?
发表于 2017-2-3 2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资管产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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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4 10: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5%以下没有具体的要求。当然,前提是该企业不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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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5 09: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2-4 10:38
5%以下没有具体的要求。当然,前提是该企业不介入上市公司的管理。

谢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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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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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1: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主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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