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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银行工作人员能对外投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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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7 13: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那么银行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对外投资呢?作为股东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吗?谢谢各路大神。

最佳答案
2017-2-27 13:35:06
可以对外投资啊。
发表于 2017-2-27 13:35: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可以对外投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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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4: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2-27 13:35
可以对外投资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3号)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职工。


但是目前这个部分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不知道是否还有最新的规定?我的理解也是:是可以作为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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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7 15: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以下是现行有效的规定,但是都是关于“兼职”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曾经有禁止性规定,但是目前这个部门规范性文件已经失效。

查询到1999年曾有禁止性的规定,具体如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融工会和银行在职员工是否可以投资办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3号)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第12项关于“不得违反擅自在其它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或参与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它盈利性的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银行在职员工不得作为其它企业的投资主体。银行与所办企业脱钩中,不得将其出资转让给本行职工。”

三、结论

个人意见:银行一般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投资/作为股东(非同业),取决于是否有内部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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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7-2-28 09: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木林森的招股说明书。

点评

非常好,谢谢  发表于 2017-2-28 11:01
回复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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