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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483|回复: 6

[疑问求答] 重要提问:拟上市公司高管能在持股5%以上非控股股东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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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0: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0-7-30 14:37 编辑

<发行与承销>63页
拟发行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得在持有拟发行上市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极其下属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没提到5%以上股权股东及下属企业.
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哪么该条描述的法律依据在哪?还是教材编者意断?

[ 本帖最后由 mm111 于 2008-11-25 08: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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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1: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要有法律原文,但必须忠实立法意图

发行与承销里面融合了首发办法、上市规则的内容。在5%以上股东处任职的违背了独立性的原则,并无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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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5 08:5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晕,如果按这样说,<发行与承销>教材具有法规性质?
放眼全球,不应有这种现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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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0: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与承销>教材里的这句话,应该是写教材的人加上了自己的主观判断,并不能说它也是法规。在现实审核中证监会可能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去把握,但考试还是按法规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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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1: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P63页的内容,是对于辅导和改制的要求,一般来说,为了避免以后的工作困难,辅导和改制的时候,可以要求比首发办法更加严格,这样做,从严改制,肯定会符合首发办法的要求,如果倒过来,是首发办法要求严格的话,那么改制就失去原来的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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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6: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mm111 的帖子

就从业考试感觉是从严。另外记得从业还有个规定说不能在经营类似公司任职的说法。

窃以为,改制时当应彻底,毕竟我们在改制辅导实务中也这样要求企业,考试中我们答题还是按从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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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8: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出题的人也许不全面了解法规,他的答案也许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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