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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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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23:5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新《上市规则》判断对错:
一、上市公司甲拟为其董事赵某提供5万元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赵某回避表决,参会董事2/3以上同意,该上市公司向赵某提供了该笔担保。
二、上市公司乙的控股子公司A与其另一股东丙(与上市公司乙不存在关联关系)发生了一笔交易金额为500万元,占上市公司乙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的交易,上市公司乙无需披露该信息。

补充一下:
假设控股子公司A与丙的交易为购买非股权资产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1-25 09:10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25 02: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错。为关联方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二、没具体说明交易的类别,比如是与日常经营非直接相关的还是直接相关的,如果在非直接相关范围内那么交易的标的是什么,如果是股权,而该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乙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交易产生的利润达上前述标准的,均要披露。如果题就这么出,我认为应选“错”,至少乙公司没有全面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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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09: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考点是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2、对。我想楼主的这道题考点是丙到底是不是上市公司乙的关联人,如果是关联人,那么超过净资产0.5%且超过300万的就必须披露,如果不是关联人,一般不需要披露,具体要根据不同公司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及证监会对关联人的认定定义,上市公司乙并不因与并共同投资一家公司而构成关联关系,所以在丙与乙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该笔交易一般是无需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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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0: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2#分析是对的,可参考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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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02: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一)上市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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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30 20: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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