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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emmygxw

关于平台公司发债中注入土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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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6: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城投类企业债券的融资平台公司:只能是(1)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2)2010年7月1日以后,新设融资平台公司必须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3)实践中,券商为了保证申报的城投债券能够获得发改委的批准,结合最新政策的规定,一般要求发行人在重组的时候不将“公益性资产”注入,对于已将公益性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完全同意2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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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22: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划拨土地只要程序合法合规就可以了啊,然后以评估价值入账,我想会是进资本公积,做无形资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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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2: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项审批即可,可研、土地(预审也可)、环评、规划(预审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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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2: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划拨地也可以注入 ,只是评估价值低,凑点资产也可以
实践中,土地注入,一般不走招拍挂,直接从土储中心划到平台公司,走招拍挂反而兜圈子,进入平台公司的地出让后,出让金上缴财政,财政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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