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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因中方股东增资导致外资比例小于25%是否补缴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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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23: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碰到一个

[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不满十年需要补缴已经免征、减征的规定源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该法已经于2008年废止。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未废止前,国税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项第一款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者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


[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    但[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也于2010年3月被国税总局宣布废止。


    那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因中方股东增资导致外资比例小于25%是否需要补缴之前享受的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backcolor=rgba(255, 255, 255, 0.91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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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4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需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意见,有补征的,也有不需要补征的。可以看一下加加食品,补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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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1: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外资系被稀释,并未退出,不用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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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2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企业需境外担保的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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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QQ79183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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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5: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种情况无需补税,好像沧州明珠的案例就说过这种情况。 上市融资股份增加,都是内资股,  外资比例降低,没说过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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