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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关于股份支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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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09: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一拟上市企业,在申报期之外按照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引进公司高管入股,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亦是在申报期之外)按照高管入股的3倍价格引进PE,证监会对这种情况是否要求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11-12-14 09: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引进高管入股是申报期之外的事情,不设立股份支付事宜
在申报期内引入PE,目的是为了优化股权结构,并不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故此窃以为不属于股份支付范畴;

另外引入PE价格与三年前引入高管的价格也不存在可比性,人家三年前还新婚夫妇呢,三年后孩子都能打酱油了,不可比啊

点评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请问这个有把握么,从保代培训上来看,貌似并没有提出,谨慎的话,申报期是不是都有可能会被要求按照股份支付的方式处理呢?  发表于 2011-12-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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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1: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shujun808 发表于 2011-12-14 09:13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引进 ...

不是三年,是不到一年,是在申报期之前引进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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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7: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不需要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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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8: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shujun808 发表于 2011-12-14 09:13
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 引进 ...

详见帖子《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会计问题审核提示http://www.touhangbb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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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0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吧,因为PE不涉及股权激励,而且高管对价也高于净资产了,不用补差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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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3: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期外不是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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