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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新三板挂牌企业拟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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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得保代培训对IPO企业申报前”关于非同一控制人下业务或企业重组“有如下要求:
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
主板: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创业板:
(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
(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现有新三板挂牌企业为了IPO而进行并购,导致可能触发上述情形,IPO申报时是否应遵循上述时点要求?如现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并购的企业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超过50%,是否需要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发表于 2017-3-24 10: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需要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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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4 10:17:0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杨洪垒 发表于 2017-3-24 10:15
正需要呢,谢谢

需要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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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5 15: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需要?有了新的窗口指导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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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6 16:4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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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7 10:59: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不需要呢,新三板能豁免这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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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发表于 2017-3-30 09: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最新的保代培训及窗口指导尚未突破这一规定,尚无政策明确新三板企业能豁免,所以合理预计应当遵循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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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7-3-30 15: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关心,到底需要还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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