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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im303

如果一家拟上市公司有2个主业,可以上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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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6: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发展都很好的话,分拆为两个独立的业务,分别上市多好,这样各方利益均能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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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7: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owinnself 于 2011-12-20 23:39 编辑

关于两种业务的问题:
一、创业板
1、创业板要求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则非主业在收入和利润贡献均不超过30%(2011年保代培训:“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他业务不超过30%”),也就是说,存在非关联业务,只要满足”双30%“标准也是可以的。但是,同样地,若存在拼凑收入、利润规模或成长性则肯定不行;例如,扣除非核心业务就不符合成长性要求。
2、对于“一种业务”,只要证明强相关(则不牵强),即使超过30%也可以;
3、相关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同类别(则相近,属同一大行业)、技术同源(则另一种“相近”,往往还存在生产设备或主要原材料部分共用的情形)、客户群相同、上下游、销售渠道相同等方面进行分析;案例:鼎龙股份。
4、同样地,一个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发展起来的、有合理的商业逻辑的业务,对于解释相关性有帮助;例如:中国企业曾经流行的“技工贸”发展路径,可以看做是同一种业务。第2点的技术同源最好是核心技术或共同的基础技术。
5、存在重组同一种业务的情形的,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参考“法律3号意见”;对于非统一控制下的合并,2010年保代培训指出:50%以上,运行24个月;20-50%,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20%以下,与同一控制一样。
6、如果合并了不关联的业务,又导致超过30%的标准,那就不能报创业板。
二、主板(含中小板)
1、只要不是拼凑的业务、有正常商业逻辑的都可以;这些案例在上面网友的回复中均有提及不少。
2、若报告期内存在业务重组的情形,需要符合同一控制下或非同一控制下的规定(也是证监会为了防止拼凑业绩执行的审核标准,前者仅规范了同一种业务的情形,后者规范了同一种或不同业务的重组)。
3、对于业务剥离要谨慎——这是2011年审核的新标准,2011年保代培训强调:“不接受分立、剥离相关业务,主要是两点考虑:(1)剥离后两种业务变为一种业务(主营业务发生变化);(2)剥离没有标准,操纵空间大(收入、成本可以分,费用不好切分)。法律上企业可以分立,但审核中分立后企业不能连续计算业绩,要运行满3年”。关于剥离的具体执行标准有待研究。
4、对于业务合并与剥离,均不能造成3年或2年(创业板)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而对于剥离,如果是分立则是决然不可的;如果是出售子公司股权,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仍然会在审核中受到重点关注,容易造成包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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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08: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的,双主业没什么不好。但是不可能都是50%啊,经济环境决定了不是这个主业好一点,就是那个主业强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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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1 10: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三楼
创业版不行
主板和中小板没有规定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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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2 16:12:46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1-12-19 16:21
这种情况跟会里沟通过的,只要是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而不是主观故意拼凑的[涉嫌捆绑上市],上主板、 ...

那双主业之间的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是否构成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比如双主业原来30%、70,后来变为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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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8-12 16:12
那双主业之间的比重发生了较大变化是否构成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比如双主业原来30%、70,后来变为70%、30%

一般只要是正常业务过程中形成的都没有问题,原来比重高的后来比重变低最好业务规模绝对值不要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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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6: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cpazhang 发表于 2012-8-13 16:38
一般只要是正常业务过程中形成的都没有问题,原来比重高的后来比重变低最好业务规模绝对值不要下降。

张老板能否给点依据或者案例?小弟拜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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