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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可以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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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5: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资料:
一家企业于2011年6月大股东增资后第二天又将增资款转移至一家与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的公司,当时的账务处理时挂了其他应收款,2011年底大股东以自身名义将该款项偿还给公司。上述转移出资行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与增资金额相等,且与增资前相比,本次增资额较大,转移出资时间为增资款到位第二天,账务处理挂了其他应收款,但未给公司资金使用费。期间,该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未受到实质性影响。
问题:
上述情况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能否把2011年作为报告期的一年申请IPO呢?
发表于 2011-12-20 17: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抽逃出资一般要求补足后运行36个月,我是说一般,或许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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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0 21: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兄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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