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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ookstorm

独家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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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12-23 11:35: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就是对民不对官,如果是民企,哪怕你再小的瑕疵,任何政府部门都会狗仗人势,上纲上线,对政府,法律就是形同虚设。

有法不依,比没有法更恶,直接造成了对法治的破坏!

中国的法治进程,真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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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6 
发表于 2011-12-23 15:3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教:
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上述规定并没有例外条款,不知可有独家发起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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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15: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碰到这种大型中字头的,扯这些法规没有意义了。
相信GWY在批准的时候,也知道存在这样的瑕疵,但事实就是这么干了,所谓特事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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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23:0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批了以后,法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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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1: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字头的都是特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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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的关键在于明明是整体变更,却要套用发起设立的规定去分析。我向来认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起设立是两种不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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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4: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iceleysky 发表于 2011-12-23 11:01
同上,在中字头里,法律基本不起作用。对此ZJH无权质疑。

严重同意,中字头只要准备上市就等于一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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