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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锁定期内,合伙企业股东是否能做LP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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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4: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合伙企业所投企业IPO或重组成功后,在其锁定期内,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做LP变更?特别地,如果变更前后虽然LP变了,但穿透后的投资者并未变化(比如,变更前:自然人直接为LP;变更后:同一自然人先组成一个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再作为LP;主要考虑税收优惠问题),这是否可以?

谢谢!
发表于 2017-4-14 17: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可以的,但要给出相应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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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5 16: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看约束不了,只要不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其他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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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11: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请教一个问题,自然人LP把份额转给自然人组成一个有限合伙,税收有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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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19 09: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seltzer 发表于 2017-4-17 11:13
想请教一个问题,自然人LP把份额转给自然人组成一个有限合伙,税收有变化吗?

我们就是在探讨这么操作的可能性。比如直接持股的合伙企业注册在A地,那么合伙企业的自然人LP都要在A地交税。如果自然人LP在税收更优惠的B地成立一有限合伙,受让前个有限合伙的LP份额,则自然人可能会在B地交税(各地税务局穿透的尺度不同,只是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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