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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chunlei

请教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2条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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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3 21: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5000万本来就可能不是重大资产重组,和那个没关系。这里单规定定向增发,意思是规模小了就别跟我会里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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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4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主要是限定以发行方式购买资产的规模,要够大,不能买100万的资产,用发行股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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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9 16:03:46 | 显示全部楼层
股票支付或现金支付只是支付手段,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只要在5000万以上(股票+现金),就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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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5: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交易金额,而非发股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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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5: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关键要看该条的立法本意,个人认为:立法本意是发行股权购买资产时发行股份不能太低,所以设了一个5%,但如果实在不能满足5%,就用交易金额限定,这个限定应理解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如果低于5%且也低于5000万的,不得发行股份,而不是不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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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9: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倾向于符合,本条立法目的是鼓励“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意即为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产业整合,但考虑到上市公司现金支付压力较大,因此丰富购买资产的支付手段,可以用股权支付,但增发股份太小说明上市公司支付压力较小,也就没有必要用股份作为对价购买资产,为防止滥用增发,因此限定5%的最低增发比例,同时,考虑例外情况,即如果购买资产金额较大,也可以增发5%以下股份。所以综合来看,本条规定尽为鼓励上市公司业务优化整合,已尽可能的考虑到上市公司对价支付手段的可操作性。比如某上市公司购买资产金额较大,且其现金较为充裕但尚未充裕到全部以现金支付,此外老股东也不愿意增发较股份,如果说此时现金+股份支付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显然不利于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
有点想当然,,自圆其说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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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9: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补充一下,5%的最低增发比例从股份数量方面对购买资产行为进行限制,5000万从购买资产金额方面对增发行为予以允许,应该是从一正一反两方面鼓励同一事项。浅见
举例:如果总标的5000万以上,现金支付一部分对价但压力较大,剩余对价以增发5%以下股份支付,应该是符合立法意图,如果此时不准发行股份,那么就必须全部增发股份,但具体到不同上市公司有不同诉求,不一定要全部发行股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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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7: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翔 发表于 2011-12-23 17:33
个人见解:不满足,原因:第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2条规范的是“上 ...

不满足四十二条的条件,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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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 00:2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是发行股份部分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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