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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共用商标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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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20: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
拟上市公司A公司拥有数个文字和图案相似的商标,其中一个商标包含有医药制品(A公司不从事医药制品)。而A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一家从事医药制品生产和销售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B公司需要使用与A公司的上述商标相似的医药制品商标,由于A公司已经申请了上述商标权(医药制品),所以B公司申请的商标权无法获得核准,此外,由于A公司的其他商标与该医药制品的商标都近似,并且类别相同,因此,A公司无法将该医药制品的商标转让给B公司,除非将其所有商标一并转让给B公司。现有关政府部门建议将A公司的上述商标与B公司登记成共同所有,而如此操作,又会有上市公司资产不独立嫌疑。对此问题的处理,想请教各位的意见。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11-12-25 21: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A不从事医药行业,此商标不属A核心资产。影响应该不大,个人认为可以将此商标特许B公司使用,收取价格公允的特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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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6 18:35:26 | 显示全部楼层
liyao1985109 发表于 2011-12-25 21:47
感觉A不从事医药行业,此商标不属A核心资产。影响应该不大,个人认为可以将此商标特许B公司使用,收取价格公 ...

谢谢,如果B公司未来也上市的话,此商标是通过关联方许可的,是否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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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18: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把该类别商标转给B不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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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20:45:27 | 显示全部楼层
ls说的有理,现在就要断干净,要么不给对方用,要么直接转让给对方,搞许可又是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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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43:24 | 显示全部楼层
darenliang 发表于 2011-12-26 18:58
直接把该类别商标转给B不行么?

不行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所以要转的话,几个相近似的商标都要一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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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27 1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lukeyan 发表于 2011-12-26 20:45
ls说的有理,现在就要断干净,要么不给对方用,要么直接转让给对方,搞许可又是关联交易。

这家关联公司,就是做药的,现在需要使用这个商标。直接转给该公司也不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因此要转的话,上市公司其他类似的商标需要一并转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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