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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跬步千里

判断题(上市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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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3: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看看新《上市规则》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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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23: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511502 于 2008-12-4 23:28 发表
10.2.6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那么,按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但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外。”这句话对不对呢?呵呵。 或者:“上市公司不得为任何个人提供担保,但关联自然人的除外”对不对呢?

[ 本帖最后由 跬步千里 于 2008-12-4 2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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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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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23:3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举这个例子,想说明的是,可以为关联自然人担保,自然可以为其他个人担保,应讲究公平待遇原则,法律上不能有国民歧视。但股权激励、管理层收购等明确不可以的。其他的并没有规定不可以。
实务中,为非关联自然人担保的可能性估计没有,凭什么为没有什么特殊关系的人担保,谁能保证还不还得了啊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2-4 23: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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