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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6 17: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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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题,ABC。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第15条规定,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见只有五类主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单位都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甲公司为一私营有限公司,完全可以入有限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甲公司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属于对外投资,根据<公司法>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所以AB正确。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所以C正确。D错误,不赘。
第二题:很多人错误倾向于认为: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甲、乙、丙、丁具有关联关系应回避,在只有戊和己的情况下,由于董事不足三人,该决议事项应交股东大会审议,所以错误选择了C,上了题目的当。
而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所以甲、乙、丙、丁不应回避。故只有B正确。ACD错误。
附法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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