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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j668

关联交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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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7: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jessicafu  可是,为什么众多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使用现金增资,也同样要进行关联交易的披露呢?规定是免予,就是说不披露不违反规定,披露了也无妨,对吧?  发表于 前天 22:12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指众多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10.2.16规定第(一)项提到的免予是指“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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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7 16: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时,报告期外已经注销的关联方是否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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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6 10:3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或股权合并处理中,合并前A和B的交易需要披露,原因如下:

1、从直观的利益输送来看,上市主体A通过股权收购与控制人甲存在利益交换。交换对价一般参考收购日B公司的净资产或评估价,而该净资产或评估价正是通过报告期内B与A交易的产物,或者说,报告期内B与A的交易直接影响到A对B的收购价,从而间接影响上市主体与控制人间的利益输送。

2、从会计角度来讲,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虽然自报告期初合并追溯,但购买日的收购价是流出合并报表的,公允性探讨如上,同样影响发行主体的净资产。

3、根据期货法律适用意见3号,收购日前一年的A与B的交易本来就要抵消的,应披露

4、楼主的案例是报告期的第三年进行的业务合并,前面的交易累计金额可能会很大很多,而对于监管层(证监会)而言运行时间不足和利益输送的担忧更甚,即使申报的时候不说也肯定会在反馈中问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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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5: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有实际案例表明不需要披露 楼主可以网上查询一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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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6: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1)同一控制下在收购前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随收购纳入上市范围而追溯调整,可不予披露;
(2)以股权对拟上市主体增资,实质就是一次股权转让,且结果相同,成为了上市主体的子公司,因此应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当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出资需评估,因此其对价公允性问题自然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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