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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公司产生的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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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1 01: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公司股权架构为60%北京公司,40%香港公司。A公司总资产为2.5亿。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净资产为2.2亿。亏损了3000万
经过商务厅批准,香港公司把40%的股权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公司。
去年已经做完工商变更。

现在A公司属地的国税局要求我们缴纳增值部分的所得税。
请问,我以公司亏损的名义,说这个公司的公允价值较低,可以否不缴纳所得税
发表于 2017-5-21 18: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净资产摆在那,说亏损没有意义,税局不会认可。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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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0: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一家税务局任何的评估机构核定一下净资产值。
另外,即使亏损,也不至于1元价格转让。是不是还有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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