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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改制时,个人所得税法13条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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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9: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三板改制时为解决同业竞争,A公司(股东夫妻2人)收购了B公司(夫)的股权,B公司净资产高于注册资本,当时按平价进行了转让,现在税务局不认可,说要按照有增值溢价来缴个税,请问有相关规避案例吗?
发表于 2017-5-24 11: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务局为什么不认可啊,这种情况应该可以的。
实在不行,股权在个人层面进行调整,然后两家公司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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