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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披露文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6-7 19: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试指南P165: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披露文件包括:
A、募集说明书
B、最近三年财报、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报
C、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D、注会师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法律意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7-6-7 19: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信息披露规则,只有32号申请文件、33号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34号募集说明书这几个规定,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于非公开发行的披露要求只有在非公开发行结束后,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请问此题答案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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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01: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同时适用于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第四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备查文件。
第四十八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二)本次优先股发行预案;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章程;
(六)发行人对本次发行优先股作出的有关声明和承诺;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计机构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有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二)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盈利预测及审核报告;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担保合同;
(六)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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