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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上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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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0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佬:求助:国家风景名胜区有多个景点,其中一个著名景点为A公司,A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门票收入,若A公司想挂牌新三板,如何进行处理?
发表于 2017-6-8 11:3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得看拟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所在的景区是否属于风景名胜区,如为风景名胜区,关于景区的门票收入不能纳入拟挂牌或上市主体收入,需进行剥离。
需对门票进行拆分,主要依据为根据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门票价格的通知》,2008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该通知规定:“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依托国家资源的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等游览参观点,不得以门票经营权、景点开发经营权打包上市”;“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实行免费开放游览参观点的投入,同时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
因此,自《条例》及《门票价格的通知》实施以后,景区门票不能作为拟上市或挂牌主体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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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9 14: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不行的,目前上市的景区只有峨眉山,已经是十多年前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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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2 1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峨眉山上市是把门票收入从预算里剥离出来的,换成现在,谁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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