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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re-ipo”股东成分限制、以及股东限售减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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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8 10: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pre-ipo传统说法,黑三类,即“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在ipo之前,必须清理股权,去年由于新三板转ipo时,很多三板公司涉及这类股权,还又被拿出来热炒了一番。
但是近期看到有一些案例,
长川科技在3 月 27 日获得创业板 IPO 首发批文,代码 300604。第二股东向上追溯,有契约型基金和信托计划。这是否意味着,只要不是为了规避200人限制,并且能做到申报时股权明晰,没有纠纷,就不需要清理这黑三类了。



2、股东限售减持问题
创业板申报材料之前6个月内增资入股,锁定期是自工商变更之日起3年;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里却说,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请问这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是不是多此一举啊,因为按照前述锁定3年,根本就不会有24个月内减持的情况,更何谈减持不得超过50%。


我想知道1)前述,6个月内增资锁定期3年出自何处,2)两个法规是否有矛盾之处。





发表于 2017-6-8 12: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1. 三类股份有放的,也有否的,个人理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标准是产权清晰,不影响股权结构。
2. 印象中锁定3年是保代培训。
3. 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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