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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真题问题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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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19: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考神好,有几个复习中的问题想求教:
1、主承核查意见签字:如果题目中出现项目协办人,要不要选?发行保荐书签字:如果提到其他项目组成员,要不要选?

2、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议事项包括()
"    A. 募集资金用途
"    B.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    C.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    D.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E. 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
正确答案是 A,C,D
此题中B选项为何不对?
但是: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增发,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有()
A、募集资金用途
B、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C、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D、本次发行数量
E、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答案:ABCDE

3、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发审会后更换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1>此处为什么是主承销商而非保荐机构?
2>这里跟《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已过发审会的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需要区分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是否有冲突?该怎么理解?“不能一概而论”是指具体有哪些处理?

祝好,谢谢!

发表于 2017-6-11 19: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交债不需要前募,可交债的发行人是股东单位,不是上市公司,哪来的前募?
2、新法规不同于旧法规以新法规为准,尤其是新任主席上台之后。

虽然公司法证券法不考了,多看看有助于理解。
比如,上市公司出前募-上市公司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自然人,合伙企业-可交债的发行人可以是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就可以推到出来可交债不需要前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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