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新股——江丰电子(300666),例行地44%涨停板!小编也例行地浏览了一下该新股的申报材料,特别注意了一下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该文件是上市公司与初审员、发审委员的交战记录,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战,好不热闹! 其中,初审员三番两次地问到上市公司前身江丰有限设立时股东所出资的实物,无法提供购置时间、购置价格、供应商的合理性,出资评估作价的依据,是否存在出资不实?上市公司也不厌其烦地回答一遍又一遍。 但是到了发审会上,发审委员又提到这个话题,但最后问的问题是创始股东转让江丰有限553.84万美元的出资时,转让对价只有1500万元人民币,其合理性何在? 而上市公司的答复,居然又惯性的“Balabala……,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江丰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江丰集团和日本新井缴付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我晕!发审委员问你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什么低于出资额,你跟我回答说老子不存在出资不实! 小编在这真想骂人!这样居然还上市了,上市了! 割,割 详细问答记录,请见下文。 《发审会工作函》问题第22条 申报材料显示,截至2006年3月3日,江丰有限1,288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己全部实缴;但2008年8月,斯巴特收购江丰集团持有的江丰有限553.84万美元股权时,实际收购价仅1,500万元人民币。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前述股权转让价的合理性予以说明,请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就江丰集团和日本新井工业对江丰有限的出资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经查阅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2005年4月14日,江丰有限经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并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登记。根据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05年3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立独资企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批复》(甬外经贸资管函[2005]87号),江丰有限成立时的注册资本1,288万美元,股东日本新井和江丰集团均以进口设备投入。 经本所律师核查,江丰有限成立时,公司股东日本新井和江丰集团对公司的出资缴纳情况如下: (1)根据宁波文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汇会计师”)审验并出具的文会验字[2005]1259号《验资报告》,截至2005年9月6日,江丰有限股东以实物缴付第一期出资963.60万美元。 江丰有限股东用作第一期出资的实物根据文汇会计师评估并出具的宁文评字[2005]31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8月19日的评估价值为7,840万元。 2005年9月6日,江丰集团、日本新井和江丰有限签署了《投资作价协议》,决定前述实物作价963.60万美元,其中414.35万美元作为江丰集团出资,549.25万美元作为日本新井出资。 (2)根据文汇会计师审验并出具的文会验字[2005]1315号《验资报告》,截至2005年11月17日,江丰有限股东以实物缴付第二期出资285万美元。连同第一期出资,江丰有限股东共出资1,248.60万美元。 江丰有限股东用作第二期出资的实物根据文汇会计师评估并出具的宁文评字[2005]313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2005年10月28日的评估价值为2,305.40万元。 2005年11月17日,江丰集团、日本新井和江丰有限签署了《投资作价协议》,决定前述实物作价285万美元,其中121.90万美元作为江丰集团出资,163.10万美元作为日本新井出资。 (3)根据文汇会计师审验并出具的文会验字[2006]1041号《验资报告》,截至2006年3月1日,江丰有限股东以实物缴付第三期出资39.40万美元。连同第一期、第二期出资,江丰有限股东共出资1,288万美元。 江丰有限股东用作第三期出资的实物根据文汇会计师评估并出具的宁文评字[2006]304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在评估基准日2006年2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323.43万元。 2006年3月1日,江丰集团、日本新井和江丰有限签署了《投资作价协议》,决定前述实物作价39.40万美元,其中17.59万美元作为江丰集团出资,21.81万美元作为日本新井出资。 2011年12月30日,江丰有限委托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文汇会计师出具的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了评估复核。经复核确认,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基本合理(注:评估值差异和差异率均较小,属于正常合理范围)。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江丰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由股东江丰集团和日本新井缴付到位,不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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