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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为什么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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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0: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什么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三十条    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
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 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公
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
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取消收购计划,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法条出处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发表于 2017-6-21 10: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次收购依法应当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
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作出特别提示,并在取得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
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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