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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转让差价征税和异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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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7 10:2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新三板股票买入与卖出的差价,现在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另外,股转公司《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规定:“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那么,在同一交易日内的多笔交易价格大幅波动,如上午3.0元买入,下午8.0元卖出,是否被认为异常交易?

发表于 2017-6-27 15: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持有时间的长短才能决定。你可以搜一下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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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11:26:1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6-27 15:21
看持有时间的长短才能决定。你可以搜一下税收规定。

你说的是指依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据持股时间长短征税,我想问的是新三板股票转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比如,挂牌前公司发起人持有100万股(成本为1元/股),挂牌之后3元/股卖出,如何征税?定增股东2元/股,随后4元/股协议转让,如何征税?
请兄弟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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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8 11: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规定里面: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这条应该说的很清楚了。你对照规定去计算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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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8 11:48: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文件我研究过,文件内容是关于股息红利的所得税征收的,有空的话,您再研究一下这份文件,看我有没有理解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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