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lilong54

可否一元出资占有实际价值较高的股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31 14: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lilong54 发表于 2012-1-31 13:53
不对吧 无论个人还是公司占有 (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是一元,但交税只是在未来转让时交纳吧

国税函[2009]285号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31 18:0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进一步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是否涉及到国有资产、权益的变动,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以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回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 12: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zhaixj 发表于 2012-1-31 18:02
建议进一步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如是否涉及到国有资产、权益的变动,转让方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以便大家有针对 ...

假设我们是国有股东,被投资方股东是自然人,股权可能市值1个亿,但人家“愿意”1元甚至零元转让给我们:(1)税务局的核定公允价值对自然人股东应该有影响,如果成本5000万,虽然名义转让价1元,但核定1亿,交税5000*20%
(2)但对我们投资方来说,应该无需交税的啊,所以没有影响吧

点评

有影响。当股权转让方是自然人时,受让方有代扣代缴所得税之义务。因此,你说的这种情况,税务会找你麻烦。  发表于 2012-2-16 16:3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2 14: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lilong54 发表于 2012-2-2 12:54
假设我们是国有股东,被投资方股东是自然人,股权可能市值1个亿,但人家“愿意”1元甚至零元转让给我们: ...

纳税义务人是自然人,但如此低价转让证监会将来肯定会关注并要求作出解释的,比如双方是否有关联关系等,如果可以,就这次股转做个公证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8 15: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元出资占有实际价值较高的股权,一般伴随其他相关交易,例如同一股东控股下的兄弟公司的股权转让,为减少不必要麻烦,最好做好说明,并不要伴随同批次股东入股价格相差过大的情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14 11: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20 22: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这不是明显的漏洞吗?连续亏损还不容易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2-20 23: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是直接出资,肯定是不行的
2、如果是股权转让,(1)原股东为民营,没有障碍,但是出让方会涉及所得税,购买方在出让时也会涉及高额所得税;(2)原股东为国有,肯定是不行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16 21:24 , Processed in 0.275359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