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查看: 496|回复: 0

[疑问求答]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两法律规定不一样,求解!!!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7-7-5 15: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5年内 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 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 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 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两个地方关于募集资金变更,批露资金变更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的比例,一个是“总额” 一个是“净额”,到底以那个为准?请各位老师帮忙解答下疑惑,不胜感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30 08:29 , Processed in 0.193348 second(s), 2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