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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讨论: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优先认购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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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0:5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BCD四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YY,现A拟将股份转让给甲。

第一种情况:BC同意,D反对。过半数同意,可转让。问题:D是否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种情况:B同意,CD反对。没有获得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问题:CD是否应当以同等条件收购股份?

如果第一种情况D享有优先认购权,第二种情况CD应当以同等条件收购股份,那么规定过半数还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是要么同意转让,要么反对但要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股份。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发表于 2008-12-12 15: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起来就是:想不让新股东近来,必须有现有股东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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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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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6: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
所以
1。有
2。必须购买,这里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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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6: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种情况:同意转让,BCD均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种情况:不同意转让,CD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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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的解释很清楚,这个规定就是保证原有股东利益的,可以大概理解为只要你是原有股东,想买其他原有股东出售的股份,都有优先权,只不过你不同意转让的时候是必须买了。如果你不买这个优先权就变成了你同意他转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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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09: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和尚 于 2009-1-16 09:18 编辑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份公司具有资合性。
因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由法律进行了规范,这点区别于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任意性。
因此:
1、在同意转让的条件下,为体现人合,原班人马当然有优先购买权,为的是不让外人插手公司;
2、在不同意转让的条件下,也要保护投资人的退出机制,不能玩不到一起还强摁头,但又为防止外人插手,法律直接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你又不买,说明你不怕外人插手,那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个时候现实中的优先权,是你以外的其他投赞成票的股东,你肯定不会行使优先权,因为要买你早就买了,但其他股东不会放任外人进来,他们可以防守,就是行使优先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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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6:46: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种情况:有。保护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分先来后到
第二种情况:不同意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保护转让股份的股东,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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