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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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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9 21: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政策法规 ; 其他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7年07月07日
名  称: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文  号:
主 题 词:


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
基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问:近期,财税部门出台《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提到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请问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哪些创业投资基金可申请享受该项政策?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享受该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除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创业投资基金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不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人员负责投资管理运作;
四、创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总资产的20%;
五、创业投资基金未投资已上市企业,所投资未上市企业上市(包括被上市公司收购)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六、创业投资基金未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
问:近期,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创投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报送发展改革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请问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年度证明材料?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创业投资基金符合相应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4月底前,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在收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证明材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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