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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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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5: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o终止审查 中止审查有什么区别?具体规定的条款
发表于 2012-2-2 16:4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意思很明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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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6: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终止就是 你得重新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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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6: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OSCO 于 2012-2-3 18:27 编辑

中国证监会2009年10月26日公布修订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草案,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简化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并增加了中止审查制度。
     根据新发布的规定,对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行为正被有关机关调查等情形,如果调查的时间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可以中止审查其业务申请,在调查结案和监管措施被解除后,应当继续审查。
     此类情形包括: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等。
     据介绍,对于向证监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原有的试行规定对申请人得到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后的回复期限没有要求,仅是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回复。
     “2004年制定试行规定时,主要考虑到有些行政许可项目(特别是IPO、重大资产重组)第一次反馈中存在的问题相对复杂,有的需要申请人补办有关手续后才能作出说明、解释,难以在较短期限内完成。”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但实践中,申请人回复拖而不决,使申请长期处于未办结状态,占用较多的审核资源。”
     为此,修订后的规定采取了折中的方案,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繁简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报告,说明理由。
     此次修订还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据了解,2004年制定试行规定时,考虑到严格控制审核风险,规定审查人员与申请人就有关事项进行沟通的,或者必须采取书面反馈意见的形式,或者必须当面进行会谈,且有关次数、要求限制较严。此举虽能防范审核风险,却也难以满足审核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核效率。
     “为了平衡审核工作需要和规范许可行为要求两方面因素,增加规定,简单的事项,可以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等沟通。”这位负责人说。
     另外,为提高审核工作效率,适当简化终止审查的处理程序,比照行政许可简易程序的后续处理方式,简化对终止审查材料的处理,即由审查部门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经受理部门核稿后,即可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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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5 15:05: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意思就似乎明白了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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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7 14: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意义上的中止与终止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1)中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未完全结束而于期间停住(存在继续的可能和条件)、某个法律时效暂时停止计算(之后继续计算)等一种进行中突然暂时停止的情形。
2)终止,主要是说某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预期效果都完全停止,不再继续;或者某个法律时效停止计算,等情形称为终止。
中止的事或时间或行为有可能在之后继续,而终止则表示行为或事或时间完全的停止,中止可以发展到终止。
例: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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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7 15: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SHAN7601 于 2012-5-7 15:36 编辑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中提到“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调整预先披露时间等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1]424号
三、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应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延期的具体时间,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延期回复时间内仍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或者延期时间超过2个月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中止审查的项目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申请恢复审查。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视同新申报企业按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的时间排队安排有关审核工作。恢复审查时,如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部门可再次出具反馈意见。
4、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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