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部门将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有序开展初审工作,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中止审查、终止审查的规定。
1、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应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和延期的具体时间,延期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在延期回复时间内仍不能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的,或者延期时间超过2个月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延期提交的具体时间,并按《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中止审查。
3、中止审查的项目在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由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书面申请恢复审查。我会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出具恢复审查通知。中止审查后恢复审查的,视同新申报企业按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的时间排队安排有关审核工作。恢复审查时,如发行人对其财务报告期进行调整达到一个或一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审核部门可再次出具反馈意见。
4、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发审会材料和用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也不申请延期或者中止审查的,将根据《规定》的有关要求予以终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