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搜集了股转系统通过定向发行进行收购案例之反馈问题,进行归类汇总,供大家参考。
具体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请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指引》等相关规定披露收购报告书、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请主办券商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本次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收购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要求发表专项意见。 (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收购方及其关联方情况、收购方及关联方过往6个月是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过往24个月是否与挂牌公司发生过交易、本次收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收购完成后是否存在后续资产调整及人员调整、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请核实本次发行中的限售安排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 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本次股票发行构成收购,请主办券商就收购涉及的相关问题补充发表专项意见。 1. 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收购人的收购资格。 2. 收购人资金来源合法性。 3. 本次收购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 4. 收购人与挂牌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收购完成后是否产生新的关联交易;若有,收购人对此有何规范措施。 5. 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挂牌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收购完成后是否产生新的同业竞争;若有,收购人对此有何规范措施。 6. 本次收购对挂牌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 收购人后续调整计划,即收购人是否计划对挂牌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或公司管理层等进行调整。 8. 收购人控制的企业中是否存在涉及私募基金管理、小额贷款、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保理、P2P以及互联网金融等特殊行业。若有,请补充披露相关企业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另外,请核实收购人在完成收购后,是否存在向挂牌公司注入前述涉及特殊行业的资产或业务的计划。 9. 主办券商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请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就本次通过股票发行进行收购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发表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化、收购方及其关联方情况、收购方及关联方过往6个月是否买卖挂牌公司股票、过往24个月是否与挂牌公司发生过交易、本次收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新增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本次收购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收购完成后是否存在后续资产调整及人员调整、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请主办券商、律师就本次收购事项所履行程序及信息披露发表意见 请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补充主办券商、公众公司律师、收购方律师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收购的意见。 鉴于目前针对私募基金等类金融行业监管政策尚未明朗,收购人关联方涉及该类业务的股票发行均暂停处理。 请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补充如下内容: 1、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基本情况,以及相关主体在收购发生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过挂牌公司股票,24个月内是否与挂牌公司发生过交易; 2、本次收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3、收购前后挂牌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图示); 4、收购专项信息披露情况; 5、收购前后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6、本次收购对挂牌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收购人的后续调整计划,包括对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结构、管理层人事的调整等 请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补充主办券商、公众公司律师、收购方律师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收购的意见。 关于收购方法律意见书: 1、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2、说明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3、具体说明收购人履行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情况。 4、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此种权利设定或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5、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关于公众公司法律意见书 1、收购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2、公众公司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内保持稳定经营作出安排,此种安排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3、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此种权利设定或补偿安排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4、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5、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是否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6、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请会计师说明收购人前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1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披露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如挂牌公司收购人为法人机构及其他非自然人主体,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董监高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和律师、挂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收购人及相关主体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另请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二章、第四章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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