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1日,中国结算正式发布了《临时停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暂行办法》,并将于2018年1月22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暂行办法》的实施等工作,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出台《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旨在防范因台风暴雨等原因引发临时停市时回购无法滚动续作导致结算环节发生巨额透支风险,是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应对灾害等突发事件而采取的临时应急举措,不影响正常情况下回购业务的办理。
问:《暂行办法》适用的临时停市场景是如何考虑的?
答:在交易场所实施临时停市时,登记结算业务相关应对安排需区分中国结算自身人员、技术支撑等方面是否具有持续服务能力。其中,对于临时停市期间中国结算仍具有持续服务能力的情形,中国结算采取了区分具体情况将回购业务正常或延后处理的方式,即按照《暂行办法》办理相关业务。对于临时停市期间中国结算同样丧失持续服务能力的情形,登记结算业务将被迫延后办理,不在《暂行办法》规范范畴,中国结算将另行规定。
问:为何首先出台临时停市情况下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应对安排?其他场内业务如何考虑?
答:回购业务在交易所市场具有重要地位,临时停市可能导致当日需滚动续作的融资方难以通过交易所回购融入资金,若当日继续正常办理清算交收,一旦融资方难以通过其他方式紧急筹集资金,将可能引发巨额透支,甚至导致结算系统出现重大风险。因此,《暂行办法》需重点防范回购业务因临时停市难以滚动续作而引发的结算风险,为此需对质押式回购业务在临时停市时如何处理进行专门规定。对于除回购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在中国结算业务与技术支持能力不中断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正常办理。
问:临时停市期间回购是如何安排的?
答:临时停市可分为全天临时停市和日间临时停市两种主要情形。对于日间临时停市当日交易恢复且恢复后相关交易至少持续两个小时直至原正常交易闭市等情形(若交易场所延后闭市时间,则从闭市时间起倒推至少需有两个小时的持续交易时间),当日回购业务正常办理。除此之外,对于其他日间临时停市以及所有的全天临时停市情形,当天到期及新达成的回购业务所涉及的清算、交收延后处理。
问:《暂行办法》中第四条中对于“恢复后相关交易至少持续两个小时直至原正常交易闭市的(若交易场所延后闭市时间,则从闭市时间起倒推至少需有两个小时的持续交易时间)”的安排是如何考虑的?
答:对于何种日间临时停市情形可正常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问题,既要防止因措施不当导致日间临时停市的影响可能不合理扩大,也要避免在日终正常办理结算业务的安排下,未能为投资者进行滚动续作等操作留有相对充裕时间导致来不及办理回购滚动续作等情况的发生。为此,综合权衡市场参与主体等各方意见,《暂行办法》做出此规定。
问:《暂行办法》第六条对于回购业务资金融入方对回购业务资金融出方予以补偿及补偿方法是如何考虑的?
答:由于融资方因临时停市延期占用了资金且资金具有灵活运用获取孳息的可行性、便利性,从公平角度等考虑,《暂行办法》统一采取了由延期偿还回购资金的融资方对资金融出方予以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初始交易达成的回购利率以及资金偿还的延期时间进行计算的做法。遵循上述安排,《暂行办法》进一步要求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等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按本办法明确相关补偿安排,或整体约定遵守本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表述。
问: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为做好应对临时停市回购延迟清算交收等情形,需做好哪些工作?
答:对于结算参与人,应密切关注交易场所、中国结算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对于回购业务应对临时停市的相关结算安排,结算参与人应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防范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结算参与人应及时将临时停市、恢复交易等相关信息通知投资者,重点提醒参与回购业务的投资者需防范流动性风险。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对于临时停市当日投资者因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将其纳入该投资者可用资金头寸。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结算参与人应及时通知投资者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因结算参与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在途应收资金、未及时通知投资者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而导致透支等情形,不纳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豁免情形。
(二)结算参与人应当就投资者的回购应付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原正常到期日应付资金和因临时停市延期占用回购资金的补偿资金等对本公司承担最终交收责任。对于投资者因临时停市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延长占用回购资金的补偿等事项,结算参与人应提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各自责任义务。
对于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交易场所、本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结算参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投资者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或新达成回购业务而产生的在途应收资金。
(二)在交易场所发布日间临时停市的恢复交易公告之后,投资者应及时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等交易,避免因回购业务的结算安排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执行时发生资金透支等情况。
问:结算参与人因临时停市回购业务延迟清算交收发生欠库、透支的,是否将纳入违约情形进行处理?
答:否,但透支期间相关透支资金利息向结算参与人收取。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暂行办法》,对于结算参与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投资者使用在途应收资金、未及时通知投资者办理需完成的回购业务续作而导致透支等情形,不纳入违约豁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