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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oomlionly

自然人A参股一家企业,按比例共担风险,该企业其他自然人股东同意每年给股东A固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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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股东一致约定并写入公司章程应该是是可以按照你说的给该股东股东收益的。
但是,既然还是权益性质的,其取得的固定收益在性质上依然是分红,那么其取得固定收益的前提是公司实现盈利,且其取得的固定收益在法定可供分配利润内。否则,就相当于股东变相的抽逃出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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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3 14:5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很多私募对发展前景看好但资金缺乏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时候,都会与大股东在投资协议里设定最低收益、大股东回购等变现及收益保障条款,正如楼上各位所说,此类的条款一般会强调公司具备分红的法定条件,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主张分配,同时要求大股东对于不能实现达到最低收益比例的分红、回购等承担担保与填充责任,从而避免引发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借贷的法律风险。
单独就楼主所述,同意17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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