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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重组委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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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0: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定
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是不是上述三种情况就要上重组委呢?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8-12-15 10: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耐心地往下看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里规定的很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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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1: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帮LZ贴出来: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均达到70%以上;
(二)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其他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将本次重组方案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一)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为符合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完整经营实体且业绩需要模拟计算的;
(二)上市公司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反馈意见表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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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3: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理解:补充

另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也需要重组委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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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3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

上市公司合并分立需要重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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