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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seedd

因区域性不构成同业竞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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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16: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除非有明确的法规确定A、B只能在各自的省份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同业不竞争的说法很难得到认可;但如果真有法规说二者只能在各自省内玩,那其成长空间是不是也可能会受到质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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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9 23: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1楼的说法。总得来说,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1、某些行业本身有一定的经营半径,在先入为主、产品性能差距不大的条件下,客观上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但限制并不等于阻止,因此,如果是这种情形,仅仅依据行业的经营特点划分市场区域从而解释为同业不竞争,个人认为是不合适的。
2、相关政府法规明确规定了A、B的经营范围。如果是这样的话,就要综合考虑到法规是否依然有效,是否有地方保护主义嫌疑,行业发展有没有突破此项法规的趋势。从行业发展的大势来看,跨区域经营和整合是大势所趋,一些特殊行业(如民爆)内企业分区域经营的格局必然被打破。
因此,个人认为仅仅依靠某些现有的政府规定而分割经营区域从而解释为同业不竞争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合理的,毕竟投资者买的是公司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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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9: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保代培训明确说明这种按区域划分市场不进行同业竞争的方式不认可,因为就算签了协议也可轻易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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