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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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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1 10:4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了非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一个问题想请教大家:
第十九条: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积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应当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申请核准。
这里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是否适用《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即“特定对象”的范围:(1)公司股东;(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3)符合适当性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其中(2)+(3)不得超过35名。
翻遍了整个法规似乎都没有写是否适用的问题。
发表于 2017-8-14 09:4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上市公司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和募集配套资金(适用非公开),属于2次发行,前者的发行对象是不超过200名,后者是10名。
按照这个理念,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定向发行应该也是2次发行,只有后者受发行对象不超过35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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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14: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wesleyzou 发表于 2017-8-14 09:41
根据上市公司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组)和募集配套资金(适用非公开),属于2次发行,前者的发行对 ...

在这点上应该不能类比吧。看看有没有案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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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15: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理解是一致的。
实际上,“第十九条”中的特定对象指的是定向增发的对象。
“第三十九条”实际是把特定对象细化了,就是特定对象的“合格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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