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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回购的几个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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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20: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断:
1、上市公司回购须报备证监会无异议后实施
2、集中回购需要独立董事意见,要约回购不需要
3、回购期间不能公募,但可以非公开发行募资
4、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向大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仍可实施回购
5、回购导致某股东A持股超过5%,A无需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
6、回购可能导致某股东B成为第一大股东,则B需要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
7、回购导致某股东C持股超过30%,股东C无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8、回购备案材料包括回购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9、要约回购应比照要约收购将所需资金20%存入指定账户,要约期30-60天,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30交易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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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22: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
2、对,前者是39号文规定
3、错,不能发行股份(新股)
4、不好判断,文件只是规定不能发行股份(新股),是否可认为从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公告至发行结束之日止,都算为发行股份期间,还是只是发行公告刊登之日至发行结束日止。
5、不确定,不能出现问题6的情形。
6、对
7、对
8、对
9、错,前者为100%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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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22: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1、错, 39号文的重要精神
2、对,39号文
3、错,不能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
4、对,即回购期间实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5、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6、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7、对
8、错,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预案形成于董事会,报备时是通过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回购报告书)
9、错,全额保证

[ 本帖最后由 dale 于 2008-12-15 22: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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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23: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4#——请教dale

第8题你的说法是对的。
但第1题我有疑问,上市公司回购分集中和要约,按51号文第16条,需要证监会无异议;39号文作废了51号文关于集中的规定,但要约仍应适用。另外,39号文并没明确说是否需要证监会无异议再实行集中。“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是否说明不需要无异议?实践是否如此?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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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5 23:25:35 | 显示全部楼层
4楼的强!完全正确,考点也抓得准

第1题,根据39号文,集中交易的肯定是不需要无异议了,也是39号文的最大实质性的东西,表明了证监会对回购稳定股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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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见解

1、上市公司回购须报备证监会无异议后实施
需要无异议方可实施,考虑如同独董任命,监管层需要考虑考虑此事对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即使按照证监会简式行政许可,也需登堂过目;

2、集中回购需要独立董事意见,要约回购不需要
看到上面部分同学的跟贴了,要约回购自然需要独立董事意见,不消说收购管理办法中要约收购被收购人独立董事义务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等等也是其分内之事,虽原办法中没提到,大家也不要一叶障目

3、回购期间不能公募,但可以非公开发行募资
关于此事,我暂时记忆是不能发行新股,如心心同学所言,没限制重组发股等行为。但是考虑重组发股行为已经使股东大会回购价格失去其定价基础,关于回购价的合理性,小股东利益的切实保护,已经无法可言,所以根据表面去理解,我认为是狭隘了,也可能是起草文件的人当时考虑的不充分,毕竟这些补充文件的出台有时确实很仓促,但我们应该去揣摩监管层的心思。

4、上市公司披露关于向大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后,仍可实施回购
同我3题理解

5、回购导致某股东A持股超过5%,A无需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
这个没问题,看收购办法,记得是完成工商登记后

6、回购可能导致某股东B成为第一大股东,则B需要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
这个自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7、回购导致某股东C持股超过30%,股东C无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对,也无需财务顾问

8、回购备案材料包括回购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是报告书,提醒只有非公开发行提交的是预案

9、要约回购应比照要约收购将所需资金20%存入指定账户,要约期30-60天,价格不低于公告回购报告书前30交易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

对 是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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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分同意zsurichard的理解。
这样看来,做题完全依据法规不行,但根据法规作一些理解,未必就是正确答案。这大概就是论坛朋友所说的“保代考试题目妖魔化”吧。
1、 可以收集关于39文的媒体评论,不需要无异议,只要备案是该文的精神;无异议是事前监督,备案是事后的监督,如果由于回购给小股东带来损失的,证监会还是可以查上市公司的。
2、 正是由于对集中回购精神的改变,才强调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要约回购还是需要证监会无异议函的,还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发表意见,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也是可以的。
3、规定是回购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重点是在资金上。通常情况下,回购减少股本,是促进股价上升的。募集资金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但购买资产是对小股东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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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dale 于 2008-12-16 11:08 发表
部分同意zsurichard的理解。
这样看来,做题完全依据法规不行,但根据法规作一些理解,未必就是正确答案。这大概就是论坛朋友所说的“保代考试题目妖魔化”吧。
1、 可以收集关于39文的媒体评论,不需要无异议,只 ...
看下收购管理中 被收购董事会报告书中 独立董事是不是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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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8 19:4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zsurichard 的帖子

回购要约不适用于收购办法中有关要约的规定,比如:
(1)上市公司不可能拥有自己的控制权,不能取得控制权,怎么实现收购办法中的收购?
(2)回购办法的要约定价(不低于前30每日均价算数平均值)与收购办法的要约定价(不低于前6月最高价)本身就不同,事实也说明是两个体系

再有,如果独立董事发表意见,那还可能独立么,本身也是收购人的独立董事?

[ 本帖最后由 heiheihaha 于 2008-12-18 19: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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