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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军工企业上市问题——国有拨款转增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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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14: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在看一家军工企业,该企业经常会收到国家拨款,用于相关项目的建设。
而协议约定等项目完成后,部分资金用来增加国有股的比例,部分资金直接增加资本公积。

企业一直把它记在“其他非流动负债“里,既不交利息,也不想转股。

而且现在可以预计,在未来的经营过程中,会继续收到这样的资金,根据协议,这些资金将转增国有股,并交由企业的控股股东(某国企)代为持有。

请问各位大牛:这种情况是否会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有,该如何处理?
发表于 2012-2-21 19: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重、二重、东电存在不少类似国拨资金的情况。上市前,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经其他股东同意,转为股本。
上市后会麻烦一些,需要通过再融资方式通过证监会审核,将上述资金转为股本。
当然也可以不转啊,不转其实是有利于中小股东的,所以估计证监会没啥意见。
只是不转的话,属于国有资产流失,审计署会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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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2 09: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alvinsun 发表于 2012-2-21 19:15
一重、二重、东电存在不少类似国拨资金的情况。上市前,可以召开股东大会,经其他股东同意,转为股本。
上 ...

那是不是只要向证监会表明,公司不会随便将其转为股本,如果要转,一定会先征求证监会的同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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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0: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按照这类资金的使用规定及时转为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对此,证监会也不能因为这个而否定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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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我觉得现有的应该是要转、并且要合规的转。
如果不能转,或者未来仍将继续增加,则说明或承诺未来将按照规定转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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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15: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2-22 20:33
应该按照这类资金的使用规定及时转为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对此,证监会也不能因为这个而否定企业上市。

目前看到两个案例:
1、中国一重
在公司设立时,一重集团将其财政拨款进行出资,款项从专项应付款转出。

2、二重重工
在改制前,将1亿+3.5亿的财政拨款按1:1的比例转为二重集团的注册资本。
由于钱主要是财政部拨的,所以先取得了财政部的同意函,然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转股事项。由于当时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需要先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于是还与其他股东签署了《增资协议》。
在改制后至今,还存在几个亿的国有拨款,尚未做处理,只是承诺,会在一定阶段按照法律程序作为增资注入上市公司。


如果该国企已经改制,要增资的话,是不是如下的流程:
1、取得拨款单位的同意(原是国防科工委下拨资金,后当地国资委出文表示该资金交由大股东管理。而后大股东又发生了变更)
2、召开股东大会。由于是股份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不需要签署增资协议。但事先还是需要沟通。
3、是不是还需要当地国资委或其他部门批准?

现在可能较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跟国防科工委沟通,当地国资委出的那个文的效力如何?如果转的话,可否协商确定转股比例?而现在大股东已经变更,转股是由前大股东所有,还是现大股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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