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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认定办法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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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13: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篇法规,哪位达人能上传下,谢谢。

触及一个思考:如果A为内幕信息知情人,A告诉B,假设未告知信息实质内容,只说可以买卖,则A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那B据此买卖是否构成本罪?

请大家不吝指教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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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2: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规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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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7 22:2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涵盖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法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基于对两大类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一旦这两类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泄露该信息,则将被认定为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包括买卖证券获得的收益和规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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