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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跬步千里

非经常损益(计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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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4 09: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看法

我的问题是:
1、“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那么,以下是否属于非经常损益:
A、某上市公司对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B、某上市公司对无形资产存在减值迹象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C、因汶川地震,成都某上市公司对存货计提的减值准备;
D、因汶川地震,北京某上市公司四川某客户的应收账款计提的减值准备。
E、因禽流感和三聚氰胺影响销路,某公司对库存的鸡蛋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2、顺便问一下,二楼的计算为什么不对?
个人看法:
上面只有CD属于非经常损益。二楼计算是正确。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可能与折旧计提不足有关,而禽流感和三聚氰胺较难界定为“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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