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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时,应由哪一级国资委出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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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11: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现一发起人的第一大股东为地市级国资委,按照《实施办法》,应该是由该地市级国资委出具批复,还是应该向省级国资委申请,由省级国资委出具批复了?
发表于 2012-3-1 18: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领导跟我说,按照第一大国有股东的管理关系办理,没找到具体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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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资是分级管理,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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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6: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由省级国资部门出具,参见案例:安徽安利.
若国有第一大股东为央企,则需财政部批复,参见:易华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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