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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赠与资金能否转为资本公积,以及能否计入入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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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6: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资机构在投资企业时,大部分款项以投资款名义进入,一部分以股东借款名义进入公司。一段时间后,股东将借款转为赠予公司。
    请问,股东赠予公司资金时,企业是否需纳税?该部分赠予资金是否可以进入资本公积?该部分赠予资金是否可以计入股东的的入股成本。
    或者有其它的交易方式达到上述目的?
    谢谢!
发表于 2012-3-2 16:42:01 | 显示全部楼层
1. 属于捐赠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
2. 从税收角度上来将,该项交易构成赠予,而非投资,因此不能计入股东的入股成本。

如想不缴纳所得税,可以先将资金还给股东,然后股东再向公司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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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7: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青霞 发表于 2012-3-2 16:42
1. 属于捐赠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
2. 从税收角度上来将,该项交易构成赠予,而非投资,因此不能计入股东 ...

谢谢!

如果退还后重新注资的话,没有股权转让是否可以呢?因为股份比例前期已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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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7: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nwliyang 发表于 2012-3-2 17:22
谢谢!

如果退还后重新注资的话,没有股权转让是否可以呢?因为股份比例前期已锁定。

签订协议,明确该部分资金直接增加公司的资本公积,但不增加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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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1: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考虑0价格转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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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2: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ASHAN7601 于 2012-3-3 17:35 编辑

试着来回答这个问题,现金捐赠能否进入会计核算中的“资本公积”科目,主要取决于该企业核算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准则》。

如果是投资者在07年之前将现金捐赠给该公司,完全可以进入“资本公积”科目,因为原《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就有“接受现金捐赠”,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该部分现金捐赠即使当时没有转增资本,在改制采用新准则时,2按照2007年4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二)”也可在改制后转增为资本。

如果该公司从2007年开始就实施新准则,且现金捐赠发生在其后,按照新准则,只能进入“营业外收入”,不能转增资本。理论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该捐赠发生在2007年之后,但该企业实行的旧制度(财政部只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准则,鼓励其他类型企业采用新准则),此情形亦可进入“资本公积”。

另外,对于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捐赠,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认为,从经济实质上判断,这种行为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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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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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6: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爱,这个投资公司分阶段付款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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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16: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hbygh 发表于 2012-3-4 16:52
爱,这个投资公司分阶段付款不就行了

嗯,分阶段付款+借款协议应该可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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