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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关于IPO企业报告期内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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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7 16: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问各位大神,IPO企业在报告期内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收购合并,在做前一会计年度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资产总额对标测算时,被收购方是否需以收购对价与其资产总额孰高者作为对标测算的金额?

PS:非同一控制下收购合并的规范运行时间要求: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大于100%36个月以上;50%-100%24个月以上;20%-50%1个会计年度;
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大于50%36个月;20%-50%24个月;
3)非同一控制不论业务是否相关:低于20%不要求。

发表于 2017-9-8 15: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以二者孰高作为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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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1 01: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9-8 15:00
是以二者孰高作为计算标准。

可有案例?从目前找到的部分案例(反馈回复)来看,测算中直接按资产总额进行测算,没有考虑收购价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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