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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关于投资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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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00: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        连续12个月以上的权益性投资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请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是什么意思?
发表于 2012-3-4 15: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后利润分红,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按照15%缴纳所得税。个人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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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6: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间分配利润,由于已经试税后利润分配(并且目前除了高新技术企业外,所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基本都为25%),所以在子公司分给母公司时不必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公司分配给个人是,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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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17: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投资方为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法定15%所得税税收优惠),分配利润给投资方,即使投资方得所得税税率为25%,仍无须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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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13: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我再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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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2 20:0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汇算清交时,投资收益适应税率he企业不一致时按税差补税,避免重复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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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6 11: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4楼的观点,高新技术企业与母公司税差应无须补缴,否则就不符合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意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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