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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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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9 17: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证上〔2017〕573号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修改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发行等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交换债按不同发行对象,可采用网上发行、网下发行或两者结合的方式在本所办理发行事宜。
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规模合理设置单个账户网上申购上限。网上申购最小单位为1手(人民币1,000元),申购数量应当为1手或1手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为保证申购的有序进行,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技术系统承载能力对申购单位、最大申购数量、申购时间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三、投资者可以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在T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网上申购在本所发行的可交换债。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网上申购。
四、投资者网上申购可交换债无需缴付申购资金,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因投资者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放弃认购的情况,结算参与人(包括证券公司及托管人等,下同)应当认真核验,并在T+3日15:00前如实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结算参与人错报、漏报或申报不及时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放弃认购的债券金额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最小单位为1张,可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可交换债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披露的其他方式处理。
五、结算参与人应在T+3日16:00按照可交换债中签结果和申报的放弃认购数据计算的实际应缴纳可交换债认购资金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并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在T+3日16:00资金不足以完成可交换债认购的资金交收,不足部分视为无效认购,无效认购的具体处理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执行,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该结算参与人承担。
六、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的只数合并计算,具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七、承销商可向网下单一投资者收取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申购保证金,并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投资者违约时申购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八、为了便于相关市场参与人办理可交换债发行上市相关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通知及《指南》自2017年9月8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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