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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二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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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1: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 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A、董事人数减至4人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发表于 2008-12-19 21: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A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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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1:28:51 | 显示全部楼层
A、董事人数减至4人-已低于董事5人最低人数要求。
B、监事陈某提议召开-监事会可以。
C、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持股比例超过了10%。
D、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募集设立,注册资本等于实收资本,未弥补亏损未超过实收资本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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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0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A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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