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其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乙有限合伙企业并作为GP,乙投资了一家拟上市公司丙公司,并持有丙公司20%的股份,
投资时签订了对赌协议:若丙公司于之后约定的会计年度内完成指定的业绩指标,则乙公司将其持有股份的30%即(30%*20%=6%)无偿转让给丙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丙公司未完成业绩,故对赌协议不执行。
但甲公司认为其作为GP在丙公司设立、运营过程中无偿投入了大量人力、资源、政府协调等方面的隐性成本,故而希望将这6%的股份无偿或者以最低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当初入股时为15元每股,请问如何操作才不构成IPO申报瑕疵及法律风险?
本人觉得:
方式一:如通过先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再由实际控制人转让给管理公司的方式(实际控制人同意配合),是否可行,操作上有何注意要点,如需支付价款,如何定价合适(最低的成本);或者直接转让给管理公司是否可行,价款方面?
方式二:虽业绩未达标,但考虑到双方谈判及未来业绩等各个方面,将原先约定的股权比例打折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私下将相应股权转让补偿款打给管理公司。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方式三: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除享受管理费之外,还将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查看原补充协议为偿还本金及8%年化收益率后二八分(已经备案),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提高收益分配比例,从而获取更高利润。是否可行,有何风险
或者还有其他更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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