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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董监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大家可能忽视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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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3: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里第七条:

 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请问:因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其新增部分的可转让数量到底怎么确定?什么叫“同比例增加”?比如某高管持有10000股本公司股票,现在每10股送3股红股,那么该高管可以转让的股票数量是多少?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解释说明如下: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当年新增股票: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但以上解释说明仍然没有说清楚。
    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
发表于 2008-12-21 14: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这样理解的
同比例增加:10000*25%*1.3=3250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今年新增,今年就可以卖出其中的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也就是次年可转让股票数=本年年末股票数*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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